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的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交付说”。认为贩卖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的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行为说”。贩卖毒品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第三种观点“契约说”。贩卖毒品的既遂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标准,贩卖毒品的交易双方(上、下线)只要已就毒品交易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那么,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对毒品交易的双方都应以犯罪即遂处理。
在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争议也比较大。
案例:2004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与胡某预谋贩毒。同年7月初,赵某从云南省昆明市“赵A”(另案)处以每克80元购得毒品130克,同年7月19日晚,赵某将130克毒品分别装入5只避孕套并藏匿在体内,当通过昆明机场安检后,该赵在机场内卫生间将毒品从体内取出装入纸袋中,后乘飞机由昆明窜至西安。2004年7月20日凌晨,当被告人胡某在西安咸阳机场将赵某接到后,二被告人一同准备离开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赵某携带的塑料袋中在标明“甜品云南版纳土特产”字样的纸袋内,查获外用避孕套,内用红白相间的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5小块。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127. 5克。
此案在审理过程,对被告人赵某、胡某贩卖毒品究竟定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由购买和出卖两个行为构成,毒品卖出才能视为贩卖的完成,而未卖出应视为贩毒未遂。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胡某并未完成交易,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贩卖行为的卖出的认定应当以买卖双方意思一致的达成即双方买卖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者已经付费,在所不计。
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标志着犯罪的完成,即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结果犯而言,以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对行为犯而言以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为标志。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即未完全齐备某种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为牟利而贩卖毒品,但该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为标准,毒品犯罪是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历来是我国政府打击的重点之一,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因此无论购买或卖出毒品均侵犯了这一客体,同时毒品犯罪不像其他刑事案件,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贩卖毒品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人数只有买与卖双方而没有第三者参加,不易被发觉,尤其是一些零星贩毒活动,此地交货彼地结帐,无固定地点单线联络,十分神秘,几乎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留下,而吸毒者明知吸毒对自己有严重危害,但仍千方百计得到毒品,所以他们也不希望向他提供毒品的罪犯被抓获从而断了“货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侦破贩毒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说难度很大,同时毒品交易瞬间即可完成,如果在抓获贩毒分子时非要等到毒品交易完成后,再实施抓捕行动,毒品交易人极易将毒品隐藏、抛开或灭失,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即使明知某人是贩毒分子,由于缺乏证据,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抓获。如果要求毒品必须交付给买方,那么贩卖毒品的犯罪几乎不可能再有既遂犯,在我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是毒品交易前、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片面认为毒品交易中必须“交付”毒品或取得赃款才是既遂,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会削弱对贩毒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利于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难以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毒品交易前,已就贩毒事宜通过电话联系好,即已就贩毒达成一致,因此应认定既遂。
那么,贩卖毒品案件中存不存在未遂问题,笔者以为实务中未遂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的,无论是否实施完毕贩卖行为,应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如误把奶粉当成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对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从而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属“不能犯的未遂”。
其二,特情介入的“控制下交付”;毒品交易的买方或卖方是公安机关特情,而不是真正的毒贩,因此犯罪行为一开始就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不可能流向社会、危害社会,被告人事实上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毒而购毒牟利的犯罪,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可能实现其贩卖毒品目的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例:2004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在西安结识高陵县人巩某(公安特情)商谈毒品交易。同年9月2日,被告人罗某携带毒品窜至西安,入住西安市东八路社教巷教科文招待所4号房,并多次电话联系巩某,催促交易毒品。2004年9月6日,巩某将此情况报告了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洪庆派出所。当日晚8时许,公安人员在教科文招待所4号房间,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当场缴获毒资19000元及用蓝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一包。经鉴定:毒品净重167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本案中“买毒者”巩某系公安特情,毒品交易自始不存在,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进行毒品交易,本案被告人事实上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毒的犯罪目的,是“不能犯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