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芬特明属于精神药品,但当违法违禁使用芬特明时,芬特明可以作为毒品予以认定。违法偷运芬特明构成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时应将芬特明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其他有明确量刑数量的毒品来确定量刑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18号。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王某携带甲基苯丙胺9.1克、芬特明46.5克准备乘坐当日1364次列车前往保定,在成都火车站候车大厅安检通道被查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查获毒品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芬特明作为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其本身不是毒品,但是违法违禁使用的芬特明因具有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等毒品的特征,可以认定为毒品。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芬特明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按照1:0.025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作为量刑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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