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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管制 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列管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1246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6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管制情况,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国家禁毒办的落实措施。

    据了解,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对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部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品种,覆盖了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我国传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方式相比,新《办法》规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等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以国家禁毒主管部门即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主负责,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计生委,共同进行品种的调整。既把联合国已管制或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的品种纳入列管范畴,也把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作为列管的标准之一。评估工作规范明确了“成瘾性或成瘾潜力、吸食危害性、制贩走私非法性、滥用及扩散性、国内外社会危害性”五项评估标准,并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一般不超过9个月。

    新《办法》的出台,是对我国既有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体现了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的工作机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能满足工作需要。同时,新《办法》充分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制贩滥用形势和实际危害,是中国政府及时应对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推动禁毒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禁毒事业的积极贡献。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禁毒办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滥用监测、风险评估、进出口查缉、法律惩处等工作,全面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列管品种的生产、走私、滥用情况及变化,梳理排查有关公司、人员信息等,加强核查和打击,组织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监测工作,尽快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检测标准,提升检验鉴定能力,推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及时制定新增列的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

    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处副处长肖英侠解读《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办法》制定的列管程序与原有的方式有哪些变化?

    《办法》规定的列管程序为三步,一是各地禁毒办日常监测,发现未列管品种出现制贩、滥用等情况后上报国家禁毒办;二是国家禁毒办汇总分析后认为需要进行列管的,提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家委员会进行危害风险评估,这一评估论证时间为最长6个月,以往条例是未规定时限的,一般要历时一两年甚至更久;评估后认为应当列管的,进入第三步,即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和禁毒办的立法程序,这一步规定时限不超过3个月。从评估开始到完成列管最长不超过9个月,紧急情况下还须缩短时限。这些在以往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是本次办法最新设定的。

    《办法》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是指什么?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关系?如何理解?

    按照《办法》的定义,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其范围包括我们日常所说的新精神活动物质,也包括以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已列管的非药用类品种,如冰毒、海洛因、大麻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国际上对新出现的类似毒品物质的称谓,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无该用法,因此我们在《办法》中未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一词汇,而是与现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刑法相一致,继续使用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称谓。因此次制度设计上要逐步将药用类品种与非药用类品种分开管理,故使用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词汇,其范围涵盖了所有未被合法批准为药品的品种,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也包括传统非药用类毒品如海洛因,以及新型合成毒品如冰毒等。

    《办法》新增的116种列管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如何考虑的?确定列管范围的依据是什么?

    此次《办法》同时列管了116个品种,均为我国国内发现有制贩活动,同时国际上有滥用报道的品种。其中48种在美、俄、澳、新及欧洲各国等国外禁毒部门向我通报中提及,这些物质在我国寄出的邮包中已有发现。其余68种虽然国外通报中未曾涉及,但国内公安、海关等部门从生产或外贸公司查获的可疑物质中已屡次检出这些品种,所以一并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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