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与2015年X月X日,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249.34克(含量为69.6%),乘坐K118次列车从四川省X市出发前往本市,于同年X月X日5时许到达北京西站北1出口,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起获上述毒品。 另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本市丰台区云冈北区西里X号楼房X门X号的暂住地内非法持有甲基苯基胺(冰毒)31.16克,民警与2015年X月X日8时许从其暂住地起获上述毒品。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被告人有协助警察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应属立功;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贩毒系以犯养吸等辩点。通过会见与被告人沟通,制定了辩护方案,经过开庭、质证、辩论,庭后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并及时提交了辩护意见,意见最后获得法官采纳,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毒品刑辩律师 刘红亮 详见具体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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