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男子以贩养吸供毒给同居女友 是否容留他人吸毒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560

  惠安螺城镇一租房内,贵州人施某泽以贩养吸的同时,还无偿提供冰毒给同居女友吸食。惠安法院一审判施某泽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日,泉州中院二审改判此案,认为施某泽给同居女友供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
  2011年10月至去年2月,施某泽向“四哥”(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余冰毒分成3包贩卖,并让同居女友叶某英帮忙送货。去年2月16日,施某泽和叶某英在租房内落网,当场缴获冰毒19.66克及作案工具。警方还查明,施某泽多次无偿提供冰毒给叶某英吸食。
  去年下半年,惠安法院一审认为,施某泽和叶某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施某泽多次为叶某英提供毒品吸食,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施某泽有期徒刑7年半,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叶某英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一审判决后,施某泽和叶某英双双上诉。
  施某泽承认,自己有毒瘾,主要以贩养吸,而所卖出去的毒品数量不多,大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他和叶某英是未婚夫妻同居关系,共同吸食毒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某英则称,她每次送货都是受施某泽指使,并不知详细毒品数量,以此请求轻判。
  近日,泉州中院二审改判施某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并维持一审法院对叶某英的判决。
  泉州中院主审法官称,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场所可以是固定的,如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的房屋等;也可以是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另外,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也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施某泽之所以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是因为他与叶某英是未婚同居关系。”法官称,本案是两人同居时吸毒,施某泽在主观上,并没有专门为叶某英提供吸毒场所的故意。
  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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