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正是“五一”小长假开始的第一天,但田东县公安局民警仍坚守在缉毒工作的战斗岗位上,在协助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理李某特大贩卖毒品案时,抓住时机循线追查,共查获吸贩毒品人员5人,破获贩卖毒品案2起。
当天14时许,侦查人员在县职业中学路段的一辆中巴车上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43岁,住祥周镇祥周村),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粒、毒资1600元,随后又在祥周街上查获前来跟黄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潘某某(男,30岁,住祥周镇新州村)、钟某某(男,31岁,住祥周镇新州村)、黄祖某(男,24岁,住祥周镇祥周村)等3人。
20时许,侦查人员在平马卫生院门口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26岁,住平马镇中和路),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准备用于“进货”毒品的现金5600元,谢某某对自己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唐某某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谢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吸毒人员潘某某、钟某某、黄祖某被处行政拘留15天并社区戒毒3年。
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