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9款规定,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此行为可作为认定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制毒物品具体指哪些化学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