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健铭贩卖毒品,从已掌握的证据看,虽然只有1.1克,但从查获的手机记事本中记载的贩毒数量很大,还牵涉到贩毒上线,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对王建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很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利于侦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如是说。而王健铭的律师则认为:对王健铭不宜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该王自始至终不承认贩卖贩毒的事实,现有证据认定王建铭贩毒1.1克,数量较小,处刑较轻;虽然侦查人员从王建铭手机上发现有大量贩卖毒品的记录,这并不代表是王建铭记录下来的;且王建铭系水务局员工,有固定单位,家中有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 5月22日上午,阆中市检察院侦监科办公室内,侦查人员与律师就王健铭贩卖毒品案是否批捕问题,双方进行激烈争辩。围绕捕与不捕,侦辩双方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从案件事实、主客观原因及逮捕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辩论说理。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情,结合侦辩说理情况,报经检察长同意,采纳了侦查人员意见,决定对王健铭批准逮捕。 而在此前的一起交通肇事中,检察机关则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一方面,他们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对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同时移送有关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同时也征求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这种做法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还是缺乏对抗性和说理性。该院在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与公、法、司达成共识,会签了《试行逮捕必要性辩论的程序规定》,明确了逮捕必要性辩论的案件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确保每件案件捕与不捕都有确实的依据和充分的理由,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