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如何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24  浏览次数:585

       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享受及其他方法勾引、诱导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请求、示范等方法怂恿、唆使、引导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应以他人实际上是否因引诱、教唆、欺骗而吸食、注射毒品作为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后,又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时间和空间上有连续性,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反之,则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行为人是处于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的手段,被害人因吸毒而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行为人没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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