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

因制造出的毒品已经丢弃,无法进行检验,制度原材料也无法提取的,应如何处理?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22  浏览次数:1028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也缺乏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制毒犯罪的,如没有提取到制毒工具、也没有证人证实购买制毒原材料的,不能仅依靠被告人供述确定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

       (2)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毒品交易双方或者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供认已制造出“毒品”,且根据其他证据能够逻辑地推定制造出毒品的,应当认定犯罪既遂。毒品的数量可以根据双方一致的供认予以认定,若双方的供述不一致,则采取“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3)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毒品交易双方或者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供认制造毒品,但对毒品的品质有疑义,因成品灭失致使无法鉴定,也缺乏证据证明毒品原材料为何物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具体的毒品数量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就低不就高”原则来确定。

上一篇:关于制造毒品犯罪疑难问题的剖析
下一篇:最高院对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