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如何把握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21  浏览次数:443

       限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二是该侦查人员出庭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所必需。

       除应当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限制外,还应当从证明对象的范围上进行规范。具体来说,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二是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辨认、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和与实施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相关的情况;三是侦查人员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立功线索进行查证等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

       从目前的规定上看,应当将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归入证人的范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也应当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根据其特殊职务身份的需要,一般不必要求其签署证人保证书,但可要求其向法庭如实提供案件真是情况。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当首先由该侦查人员直接就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陈述,再由控方和辩方分别进行询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进行询问,而不是由控辩双方直接进行交叉询问。三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无须对侦查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对于不出庭的侦查人员也不能采取拘传及其他强制其出庭的措施,而应当由其所在侦查机关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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