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主观明知?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21  浏览次数:490

       基本原则: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口,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蔽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度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毒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毒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毒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上一篇:毒品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如何来判断
下一篇:如何认定毒品犯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