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方法是什么?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次数:790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当前,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二。针对毒品犯罪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定期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公布了数十个毒品犯罪指导案例。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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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两点:

       第一,计算方法。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同安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第二,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法。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可以用括号注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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