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原则是什么?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次数:427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当前,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二。针对毒品犯罪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定期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公布了数十个毒品犯罪指导案例。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了明确。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三点:

       第一,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第二,对于毒品犯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第三,明确了三种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包括:(1)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2)因认定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面对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3)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及制度物品犯罪的被告人。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毒品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较高这一特点,就可以得知,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那么对于毒品再犯,原则上就不应适用缓刑。再者,根据在《武汉会议纪要》中,对于毒品犯罪“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来看,对上述三种情形严格限制缓刑适用也就是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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