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北京毒品辩护律师网-刘红亮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520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当前,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二。针对毒品犯罪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定期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公布了数十个毒品犯罪指导案例。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了明确。

       《大连会议纪要》对于这一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查获毒品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考虑吸毒者合理吸食量这一因素,另一种认为刑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实际考虑了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且合理吸食量难以准确界定,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因而不应当考虑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最终,《武汉会议纪要》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不再单独考虑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这一因素。同时也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减少毒品流通,加大了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具体包括两点:

       第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的情形。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的情形。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上一篇:毒品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如何来判断
下一篇: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