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确属初次犯罪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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