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当前,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二。针对毒品犯罪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定期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公布了数十个毒品犯罪指导案例。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了明确。
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对于在案人员能否判处死刑,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如果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3)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特别是不能排除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更大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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